编辑整理:湖北中职中专网 发布日期:2023-03-12 17:49 浏览人数:0 人
一、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在省教育厅注册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城市学生数10%)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
符合以上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以上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二、免学费对象认定程序
1、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和户主户口认定(审原件留复印件)。
2、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等)认定(审原件留复印件)。
3、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4、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免学费补助,因此形成的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学期免学费补助。
三、资助标准
2012年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120元,每生每学期1560元。
四、学生免缴学费程序:
1、学生申请
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
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将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评议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同时将公示情况做图像存档。
3、部门审批
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免学费学生申报表》统计汇总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省资助中心网上审核。
4、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5、学校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补助到学生手中。
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1、免学费资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免学费评发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指定银行中职卡,直接将免学费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学校对免学费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滞留、挪用、克扣、贪污国家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文标签: 湖北中职中专 常见问答 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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