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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武汉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2-06-20


武汉大学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一、报名条件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二、报名方式

1、
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工作启用全国统一报名平台。考生在

2012年6月25日至7月10日
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http://www.chinadegrees.cn)进行注册,提交报名信息,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报名系统生成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2、
现场确认:网报成功考生须持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在

2012年7月13日至16日
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3、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报考条件。报名前考生先资格自查,对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者可以报名;
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管在任何阶段,一经发现核实,我校最终不予录取,责任考生自负。

三、资格审查

学校在复试前对达到规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国务院学位办对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将进行随机抽查。

审查材料:

1、《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份。考试成绩发布后,通过我校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
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2、考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请此类考生提早做好认证事宜。

四、考试工作安排
(一)初试(入场前将通过身份证鉴别仪再次核验考生有效身份证件)

  1、初试时间:

2012年10月28日

  2、考试科目:外国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全国联考。

  3、考试大纲:考生可向出版社或在当地书店购买。

  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专业综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二)复试

  只有资格审查合格者才能参加复试。复试含政治理论和综合测试,重在考核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由我校法学院具体组织。详情请于12月初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信息。

五、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学校自行划定。2012年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招生计划100人。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录取考生联考总分均分在全国的排名等情况,择优录取。
2、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3、报考武汉大学考生的录取调剂限在湖北省内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4、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培养方式
1、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校内以每学期集中授课为主,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2、委托培养,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3、学费(含论文答辩费)3.9-4.8万。


七、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并经过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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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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