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行为六:考生团伙作弊
案例回放A:2001年,在广东电白县,考生、老师、监考老师集体用BP机进行高考舞弊,同年湖南嘉禾县也出现大面积舞弊,震惊全国。案发后,舞弊案中的组织者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中广东电白县原教育局局长被判刑8年,湖南嘉禾县原教育局副局长被判刑2年。那些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受到取消当年高考成绩或停考一年的处罚。
案例回放B:2011年,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在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后来越来越觉得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考生随即被终止了考试,并以作弊处理。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A、B两个案例,从表面上看,一个是监考老师作弊一个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着国家考试公平、公正。新《办法》首次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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