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行为四:携带手机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经常是机不离手。2011年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在进考场时,刘某趁着工作人员不注意未交出自己的手机。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了起来……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属于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新规,这种具有接受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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