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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行为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2-05-18


高考作弊行为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考试终点铃声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恰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以作弊处理。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有的考生心存侥幸,为了种种目的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的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以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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