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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行为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2-05-18


高考作弊行为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案例回放:高考第二天上午的科目是小邓最不擅长的理科综合,为了缓解自己的压力,她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了MP4。在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小邓的MP4,打开检查时,发现里面存有一些科目包括理科综合复习资料。尽管小邓解释自己并非故意存储,是平时为了复习才储存,考试时忘了删除。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作弊。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随着电子科技的日益发展和逐渐普及,许多考生都有MP3、MP4等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不仅可供通话、听歌、看视频,还具有存储资料的功能,平时使用非常方便。但由于这些电子设备具有数据储存功能,有可能给不法之人可趁之机,于是此类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理应被禁止带入考场。本案例中的小邓则因触及该“高压线”,而不得不承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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