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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4-04-19


湖北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管理办法


  湖北职业资格考试网获悉,2014年湖北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管理办法如下: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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