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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湖北省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4-04-16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鄂财会发[2014]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有关要求,我省将于201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换证工作在省财政厅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由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为确保换证工作的平稳顺利,换证采取逐级负责、属地换证、分步实施的方式。

二、换证范围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2002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的持证人员。

(二)2014年3月1日起持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我省的持证人员。

三、换证时间

为落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
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换证工作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自2019年7月1日起,旧版证书失效,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换证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请换证人员自行安排好时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和考试期间,各地可视情暂停换证工作,但应提前公告。

四、换证程序

持证人员换证按照受理申请、审验材料、换发新证的程序进行实施。

(一)受理申请。换证工作原则上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结合进行。换证人员在完成当期继续教育后,持有效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换证。个人信息资料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携带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验材料。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对相关材料无误后,从二代身份证采集个人登记照,作为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的存档相片。没有二代身份证但持有军官证等合法身份证件的,应提供本人近期彩色登记照片电子版。按照财政部要求,其他信息不完整的,会计人员应配合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三)换发证书。打印、换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由系统直接打印系统采集的登记相片,个人无需携带纸质相片。换证机构在原证书上注明“已换取新版证书”字样(章)。

五、有关事项

(一)持有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我省的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同时换发我省的新版证书。

(二)因旧版证书遗失需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我省持证人员,应当在我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申明遗失作废,而后参照上述程序,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新版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新版证书。

(三)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换证人员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和信息采集,下列情形不予换发证书,请广大会计人员理解和支持。

1.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没有本人信息的;

2.外省调入人员在全国调转平台上无有效信息的;

3.未携带上述证件材料的,个人信息不完整的;

4.信息发生变更无相应证明材料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能换发证书的情形。

(四)新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对会计人员收取任何制证、换证费用。

(五)因故确需代理换证的,除上述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持代办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为保证个人证件及信息安全,建议会计人员无特殊情况不要委托他人代理换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不得受理社会中介机构代办换证。

(六)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换证工作要给予足够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合理安排,配备必要器材,加强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换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要广泛宣传,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了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按时到原证书所属财政部门换领新版证书。

(二)充分准备,强化保障。换证工作需要利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直接采集部分信息,新版证书照片采取现场打印方式,需要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激光打印机等办公器材,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充分支持。要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同志负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

(三)严格规范,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在换证中,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换发;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领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待补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办理颁发手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附加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按要求制作新版证书,规范换证工作。新版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

(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新版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市州按实际需要申领。各级财政部门对领取的新版证书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新版证书台账,科学预计和申领,提高证书制作成品率。

(五)咨询电话:027-8731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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