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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4-04-28


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师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配发继续教育教材。负责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负责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组织培训。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必修课: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

(一)与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三)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培训机构是具体承担招收学员、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组织考核测试、发放结业证书、管理学员档案、考核授课教师等各项继续教育任务的机构。培训机构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申请单位的教学场所和相关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状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经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老师不少于5人,并建立相关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制作授课课件,进行课程结构设计和进行教学时间安排,负责建立学员报名、考勤登记、学籍档案、成绩测试、教学档案、教师考核、学时记录、证书发放、财务管理、学员投诉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完成规定课时学习并经测试成绩合格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发放统一样式的《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机构印章。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每一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学习或网络教学等方式进行,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
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材料,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厅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

第十八条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完成规定课时学习并经测试成绩合格的,领取《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其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应服从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接受培训测试。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机构质量负监管责任。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四)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五)培训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六)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七)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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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

(九)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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