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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一)

来源:湖北成人高考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3-04-11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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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成教网:201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法律文书的首部要写明( )
A.案件事实 B.处理决定
C.附注说明 D.制作机关
2.不予受理、驳回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在尾部要交代( )
A.上诉权 B.抗诉权
C.申请权 D.复议权
3.有权制作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局
4.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的( )
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B.立案决定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 D.起诉意见书
5.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
A.民事调解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决定书 D.民事判决书
6.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 )
A.上诉权利 B.判决的法律效力
C.抗诉权 D.判决结果
7.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的罪犯时必须填写( )
A.罪犯奖励审批表 B.罪犯评审鉴定表
C.罪犯入监登记表 D.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8.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当论证认定事实及证据的理由外,还应当论证( )
A.证据使用的依据 B.适用法律的理由
C.认定证据的步骤 D.事实确认的基础
9.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书面决定的文书是( )
A.再审行政裁定书 B.再审行政决定书
C.再审行政判决书 D.再审行政调解书
1O.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
A.侦查实验笔录 B.讯问笔录
C.侦查笔录 D.调查笔录
11.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制作的文书是( )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提请处理意见书
C.提请假释建议书 D.提请减刑建议书
1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 )
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
C.祖居地 D.单位所在地
13.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的文书是( )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调解书
C.仲裁裁决书 D.仲裁申请书
14.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
A.被告 B.申诉人
C.起诉人 D.自诉人
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 )
A.评议的方式和方法 B.参加评议的人员和人数
C.评议的地点和时间 D.评议的情况和结果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法律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哪几类?
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8.什么是法庭审理笔录?
19.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20.什么是仲裁裁决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李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该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
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张、港币2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
2005年4月,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小锋和当时任实业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董事长的杨新立密谋以“少报多进”的手段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决定先由杨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说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给其人民币2,000,000元。之后,杨新立在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将走私计划告知周,见周未加制止,第二天,杨新立带着林小锋来到周的办公室,由林小锋详细介绍了有关走私活动的准备情况,请求周中厚同意在走私货物入境后海关予以放行,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会去查处他们的走私犯罪活动。2005年4月24目,25998吨小麦运抵港,林小锋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数量仅为5999.5吨,另19998.5吨没有申报,偷逃税款45,078,224元。同年5月6日,30848吨油菜籽运抵港,林小锋仅申报了2960吨,另27888吨未报关纳税,偷逃税款15,332,414元。两批走私货物共偷逃税款60,410,638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6月初,杨新立将一个存有人民币2,000,000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该存折。
被告人周中厚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周中厚是汉族人,住省市海河小区30号1栋402室。周中厚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和武小龙承办此案,以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5年1O月15日制作了第21号起诉书。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
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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