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自考答疑:论述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5-02-01
论述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答: 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声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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