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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来源:湖北成人高考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3-04-03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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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成人教育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所属的教学站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工作单位证明,事先向教学站或指定地点报告,并转报成人教育学院,经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三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如实填写《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卡片》及《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登记表》,交近期脱帽半身小二寸黑白照片四张,由学校发给《学员证》、建立学籍档案。每学年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对、整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员须持《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持工作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注册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应予退学。凡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第五条 《学员证》是我校学员参加学习和考试等集中活动的凭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发。学员办理毕业、转学和退学手续时要将《学员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规定交费者暂缓注册。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

  第八条 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教育活动,脱产班学员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九条 业余学习的学员应坚持自学,认真完成作业,刻苦钻研,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教育活动。学院对上述教学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第十条 学员学习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要请假,需本人写请假条,缴验相应证明(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假需持本单位证明),由班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学习点。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员,学院按学籍的有关管理规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员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违者以旷课论处。

转校(专业)、休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员,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自行联系。持本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征得转入院校和省教育厅同意的证明,报我院审查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有关转学材料。开学后要求转学者,所缴费用不退。

  第十三条 外校学员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教委审核备案主办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学员;

2.有原校转学证明和入学档案,已修完的学科成绩合格(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而我校有适当的班级可插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因成绩低劣要求转校(专业)者;

4.成人高等录取分数较低,通过政策加分录取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学员一般不予休学。如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开学后提出休学者,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复学的学员随同专业、同层次的下届学员学习。若无适当班级可编入,视其具体情况作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在一个月以内,如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年级学员当学年所学课程其考试成绩有一半(含一半)以上不合格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员当学年学习课程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累计七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未准予复学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8.函授学员累计旷课10天,事假20天以上,脱产班学员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考试舞弊累计三次以上者。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查提出书面报告,报请成教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员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开学后退学的学员,所缴费用不退。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其考核成绩记入学员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不进行考试,最终成绩即学员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课程讨论,平时测验等组成,由授课教师综合评定成绩后交教学管理办公室,并抄报给学籍管理办公室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试课程必须进行结业考试,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其成绩由学员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比例一般为20%和80%。对于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答辩评阅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课程结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60分以下。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四条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持工作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能随同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一次性考试,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学员无故缺考(包括补考)者,作旷考论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载,作不及格门数累计。

  第二十五条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面授学时数一半以上或缺交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评出总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转学籍管理办公室查阅。

毕业、结业和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员毕业时,要进行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鉴定表须经教学点或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写出评语,交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毕业证、毕业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转入学员所在单位,载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并通过毕业鉴定,符合培养规格,则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非毕业班学员,在报请省教育厅同意的前提下,准予提前毕业,但需经本人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对学员的毕业审核工作,于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以下情况者,作结业处理: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

  2.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

  作结业处理的学员,允许在毕业后半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考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的本科学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湖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原成教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与本条例条款相悖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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