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自考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课程考试大纲
《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自考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严重暴力案件侦察 课程代码:00381
课程名称:严重暴力案件侦察 课程代码:00381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严重暴力案件侦察》是侦查学的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本课程以严重暴力案件的侦查和处置方法为主要内容,以学生理解并掌握严重暴力案件的侦查对策,提升学生打击刑事犯罪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为培养应用型的刑侦人才打基础。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严重暴力案件的基本理论,办案的基本流程和案件的侦查方法,使学生成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实践需要的,掌握一定侦查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理论教学应当和公安工作实际联系起来。把严重暴力案件的理论知识与刑事犯罪态势、侦查实际工作相结合,引导学生既重视书本知识,更注意联系实践活动。严重暴力案件的侦查方法应该与法律程序规定紧密结合,贴近公安刑侦工作实际。组织必要的演练,通过实验教学和模拟操作,使学生不仅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还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严重暴力案件侦察》是一门综合性应用课程,在侦查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学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侦察导论等基础课程之后,学生通过《严重暴力案件侦察》课程的学习能够系统地回顾相关的理论知识,并且能够进一步总结应用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案件的概念、构成及发生规律,理解刑事案件侦查的方针、任务和原则。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构成及规律(重点)
识记:刑事案件的概念:依法享受侦查权的部门根据立案条件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予以立案侦查的事件。
刑事案件的发生规律:1. 起伏变化规律;2. 辐射蔓延规律;3. 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
理解:刑事案件的构成,是对刑事案件事实内容的具体解析。任何刑事案件的成立都以存在犯罪行为事实为前提,因此,对刑事案件构成的揭示应围绕犯罪行为事实进行。可从纵向动态和横向静态两面分析,纵向动态的刑事案件构成立足于犯罪行为事实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横向静态的刑事案件构成以犯罪行为事实的实施阶段为横截面进一步分析相关构成。
刑事案件的构成:从纵向动态上看,完整形态的故意犯罪必须经过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后续阶段。从横向静态上看,实施阶段的犯罪行为可划分为犯罪行为主体、犯罪行为对象、犯罪行为时空、犯罪行为工具和手段、犯罪行为结果、犯罪行为痕迹、犯罪行为原因七方面内容。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和原则(一般)
识记: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是法律赋予侦查部门的义务,是侦查部门为了实现侦查目的、价值而必须承担的工作事项和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包括:1.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2. 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3. 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4. 保障公民合法权。
理解:刑事侦查的原则: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贯穿刑事案件侦查的始终,承载刑事侦查基本的价值和目的,对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侦查人员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可从法律和方法两个层面认识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1.合法实施原则;2.证据证明原则;3.措施适当原则;4. 及时原则;5.因案施策原则;6.协作原则。
第二章 刑事案件侦查的步骤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流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立案的标准和方法,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侦查终结的标准和依据。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受案与立案(重点)
识记:刑事案件的来源和受理方法。受理案件,简称受案,是指侦查部门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作案人自首的一项侦查活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接受报案制度。
理解:立案的标准:刑事案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身管辖。
应用:立案审查的方法: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符合立按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搜集案件信息,分析判断案情(一般)
理解:案件信息发现、搜集的范畴和途径;案情分析的方法:推理分析法;比较(对比)分析法;假设分析法;关联拓展分析法;高危人群分析法。
(三)制定侦查方案(次重点)
识记: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主要依据:1. 根据案件性质确定;2. 根据案件时空关系确定;3. 根据遗留痕迹物品确定;4. 根据作案手段、方式来确定;5. 通过信息化侦查手段确定。6. 通过网上串并案件确定。划定侦查范围的总体要求是“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
理解:侦查方案,也称为侦查工作计划,是指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制定的侦查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行动方案。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在一起案件的若干条侦查途径中,选出最佳途径。选择的方法是:根据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情况,先把所有的侦查途径都找出来。然后认真地分析、比较研究,找出最有可能及时发现嫌疑人,获取证据,证实犯罪的途径,这就是侦查工作的主要途径即最佳侦查途径,其余都是次要途径。常用的侦查途径有:根据犯罪时间、犯罪空间查找作案人;根据作案动作习惯、作案手法、特殊技能查找作案人;根据作案人逃离(进入)现场的方向、路线、踪迹、方法等查找作案人;根据作案的规律、区域范围,通过巡查守候等方法查找作案人;根据作案工具、凶器查找作案人等。(四)实施侦查(一般)
识记:实施侦查阶段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收集证据材料,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保护相关人员安全。收集证据材料的要求、内容和方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和相关人员的保护方法。
理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方法:1.在确定的地域范围内排查,发现犯罪嫌疑人。2.通过情报信息查询、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3.通过视听资料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4.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5.发布通告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
(五)审查判断证据(重点)
识记: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1.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2.经过查证属实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
理解:几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运用:1.单个证据的审查判。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符合真实性、证明力和合法性的要求。2.证明案件同一事实或者情节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一是审查其证明对象是否一致;二是审查证据之间有无明显的矛盾,存在的模糊、不一致情节能否做出合理解释。3.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审查全案证据主要是看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达到证明标准。经审查全案证据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六)终止侦查与撤销案件(一般)
识记:终止侦查的概念:终止侦查,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活动的一种诉讼行为。
理解:撤销案件的条件: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次重点)
识记:侦查终结的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补充侦查。
理解:侦查终结的条件:公安机关决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
第三章 杀人案件侦查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理解杀人案件的概念和类型,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机制。掌握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侦查途径的选择,把握因果关系在杀人案件的作用和意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杀人案件概述(一般)
识记:杀人案件的概念及分类。杀人案件,在侦查实践中俗称“命案”,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公安部关于实行“侦破命案工作机制”的通知。1.侦破命案“一长双责制”。2.各警种、各部门整体联动制度。3.命案信息上报制度。4.串并案件侦查责任制。5.各地区协作配合工作制度。6.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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