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自考串讲笔记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直接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再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下列诸种:
1.制定法。
2.叛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又称法理法或者法理。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五、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
1.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宝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六、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
1.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七、根据法的内容分为:
1.实体法: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八、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
1.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2.特别法:凡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法律。
九、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
1.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内法: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十、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依据分为:
1.公法: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2.私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十一、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十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我的香港、澳门)。
十三、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质性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在人类历史上依次地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前三者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十四、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十五、最早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
1.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家的《汉穆拉比法典》;
2.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家的《十二表法》;
3.公元前3世纪开始编纂的印度《摩奴法典》;
4.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曾“作禹刑”,“夏刑三千”;后来出现殷商的“汤刑”,周朝的“周礼”等。
十六、奴隶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十七、封建制法律以中国最为发达。还在公元前445年,第一部成文法曲即李悝的《法经》就问世了。从秦开始,几乎每个朝代就有一部名之为“律”的基本法典。
十八、封建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十九、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治原则。
二十、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十一、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的因素,除经济外,政治制度、伦理、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它们都对法律发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十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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