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中英合作“商法”简答题(2)
简述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2)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股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简述自愿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具体体现。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享有某种权利的人的追认与否,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可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有产生效力的可能,只要满足法律要求,比如权利人追认等,合同就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决定。
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组织形式。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交易所属于法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3)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4)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就其组织形式而言可以分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等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在历史阶段,各国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执行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本身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通过对船舶强制执行而得到赔偿。(2)委付制。这里指理论上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但船舶所有人只要将船舶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全部责任。(3)船价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在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终了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4)金额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每一次事故,按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投保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也是保险人的主要权利。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③防灾减损义务。在财产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35条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④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36条要求,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⑤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①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②收取或退还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同时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③保险代位权。
简述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人人心。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上国际化的道路。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性。
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票据因此为“要式证券。”要式票据行为必须采要式是为了使票据的款式明确、便于授受、加快流通。票据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签名。无论哪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2)书面。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方式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3)款式。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款式,即一定的内容和对此内容的记载方式。
简述海商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海商法》是根据狭义海商法观点立法的,其规定海商法的内容主要有:航运管理法;海上运输法;海事法;海上保险法;海事纠纷解决的法律。广义海商法的观点认为港口法、船员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是海商法的组成部分。
简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依据合同的不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总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下列特殊情况:(1)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间或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程序的时间为成立时间;(2)默示合同中表示承诺的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3)实践性合同以一定行为(主要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时间为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原则上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但针对具体情况,《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采合同书形式的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也可另外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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