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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5-10-24 00:00:00
先对重点章节介绍一下,大家重点看。

  第二章(第1、3节)  第四章(第2、3、4节)  第五章(第2、3节)

  第六章(第2、3节)  第八章(第2、3、4节)  第九章(第2、3、4、5节)

  第一章  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亚群婚是仍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对偶婚: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在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进化过程中,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国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主要是选择和名词)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

  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宗法伦理观念试婚礼为诸礼之本。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其主要内容的。

  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里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汉律、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唐律以《户婚》为第四篇,46条(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

  2、古罗马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设有婚约,婚姻有市民法婚姻(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和万民法婚姻(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两种。市民法婚姻结婚方式有三种: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姻则是以一定实施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限(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万民法婚姻则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以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

  婚姻的终止: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方式有三: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帝国时代废除);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协议离婚);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片意离婚)

  3、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里普里安法典》等)、寺院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决议和教皇颁行的教令集等)和罗马法。

  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洗礼等;在形式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持禁止离婚主义,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别居制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4、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上分为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法构成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其中婚姻家庭法集中于第一篇5-10章,未设专篇。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来说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父权本位、歧视非婚生子)。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在夫妻关系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并规定的离婚的法定理由。

  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是大陆法系中具代表性的立法。以亲属法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发电中独立成篇,该篇各章对民事婚姻、亲属、监护等制度都作了系统、明细的规定。同《法国民法典》相比,在结婚、离婚、已婚妇女和子女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完善和进步,但其中也有一些规定受封建传统的影响。亲属编体系结构十分严谨、周密,理发技术也更为成熟,可谓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历史传统,虽然也受罗马法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明显。自中世纪以来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后来才更多低采取了成文法形式,颁布了若干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单行法。20世纪以来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如收养、离婚、夫妻财产等方面。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一是依各州法律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成立的宗教婚。美国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为本位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婚姻障碍也不尽相同。婚姻的解除各州均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17年12月颁行《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和《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颁行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棒形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在苏联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二战后,1969年俄罗斯联邦依据68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苏解体后,俄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不再适用原纲要及法典。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发)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以德国、日本民法典为蓝本,保留了某些封建残余。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性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其一定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旧的、封建的色彩。

  2、1930年颁布的《闽西婚姻法》和1931年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都贯穿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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