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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易考问答题知识点

来源:湖北成人高考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9-12-14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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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易考问答题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层次,民法的问答题是很多考生非常担心的,湖北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考民法易考问答题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


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


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


(五)监护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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