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
湖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
(200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测试应试者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等级水平考试。
第二条 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目的在于推动计算机知识的普及,促进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为劳动力市场服务,即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提供其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证明,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有一个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主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宣传、推广、指导并组织实施该考试;
3、指导、管理承办机构;
4、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培训辅导材料;
5、组织命制试题、答案,制定评分标准;
6、研制考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
7、印制和发送试卷、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8、确定合格、优秀分数线;
9、印制合格证书;
10、 组织考务人员培训;
11、 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第二条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该考试省级承办机构。省级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该项考试,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承办机构一般设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省级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则》、《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宣传、推广、组织实施考试;
2、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规划、审批、管理、评估、撤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点,将考点按有关规定编号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3、公布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等,组织考生报名;
4、申报、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试卷等,复制上机考试系统软盘及有关资料,指导、监督试卷保密与保管工作;
5、负责考风考纪,统一调配监考人员,组织考试巡视、监督工作;
6、组织评卷;
7、印制有关材料,填写并汇总各种报表;
8、组织考务和考试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9、负责考试信息管理(包括考生考籍管理);
10、 打印、颁发并管理合格证书;
11、 负责考试收费,按时按规定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财务处完成财务结算;
12、 开展考试科研与交流。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承办机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该项考试的试卷(含上机考试系统盘和有关保密材料)的运送、保密、保管、发放等工作。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承担考场监督、监考人员调配与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点布局。合理规划考点的原则一是要方便考生报考,二是要有计划地控制考点数量。一般来说,地(州)级以上地市应设置考点;
已经有一定数量考点的地方不得继续盲目增设考点;
考点数量过多的地方,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消除千人以下的考点。规划考点布局时,要防止照顾部门或行业的要求单独设点的现象发生。
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对现有考点进行重新认证,择优保留,并设置新考点。必要时可以取消不合格的现设考点,补充新考点。重新认证和新批考点时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要选择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考点作为中心考点,从业务上指导和帮助其它考点。不得跨省设考点,任何考点不得设分考点。认证通过和新批的考点重新编号、公布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四条 考点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4、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5、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6、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
8、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9、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分考试专用长途电话。
(二) 考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经省级承办机构考查合格的单位,应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培训,派一人参加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见附九)。
4、省级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审批表》(附八)连同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七)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样(见附十)制作、下发标牌。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 考点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由考点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
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考点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3、考试宣传工作;
4、考试收费;
5、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立考点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点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备案、发证。
每次考试结束后,省级承办机构要根据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点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考点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取消考点资格。#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承办机构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考点。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外,可承担:
1、各考点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笔试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阅卷工作;
3、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4、其他考试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研究、策划、指导考试的专家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策划考试的方针、政策;
2、设计考试方案,制定考试大纲,编审考试的培训辅导材料;
3、制定命题原则,指导命题工作,推荐命题人员;
4、指导题库建设;
5、监督、指导考试的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纲》,规定各个等级考试的知识范围、能力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卷。
第九条 命题工作包括编制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试卷考核的内容和能力不超出大纲要求,水平稳定,版面设计合理。试题文字准确、简练、规范。
第十条 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命题组,命题人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聘任。命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计算机教学经验,身体健康,认真负责,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参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培训辅导活动。
第十一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版、复制。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具体考务工作按此《手册》执行。
第十五条 试卷的印制和发送
1、笔试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上机考试试题、上机考试系统及有关资料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应妥善保管。
2、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答题卡及有关考试资料,制作上机考试系统母盘。
3、试卷由省级考试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卷处申报。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等有关考试资料的接送、保管、保密等参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名
1、考生不限年龄、职业、学历,均可根据本人学习和使用计算机和实际情况,选考不同等级的考试。考生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等级(含笔试和上机考试)的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2、考生报名须交纳考试费。
3、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及时公布当年的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的报名手续,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4、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保证考试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信息标准》(第五版)按时将报名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考试
1、 考试分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一级上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采取“无纸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答题;
二级(除C语言)笔试时间为9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二级C语言、三级笔试时间为12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
四级笔试时间为18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
2、 上半年考一、二、三级,下半年考一、二、三、四级。
3、 考点按《手册》要求做好笔试和上机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4、 考试期间省级承办机构和受省级承办机构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派巡视员,检查各考点的考试进行情况,并填写巡视员巡视记录。
5、 考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答卷和上机考试成绩盘等有关材料送(寄)至指定地点。
第五章 评卷与成绩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手册》制定评卷管理办法,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中心考点承担笔试评卷工作,按照《手册》有关选聘阅卷员的要求,统一组织评卷。
第十九条 笔试选择题部分由机器评阅。笔试主观题部分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标准评阅。
第二十条 上机考试成绩评阅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抽查评卷点的评卷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该考试笔试、上机考试公布等第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及格、59-0分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评卷点应在笔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评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考生信息和成绩。
第二十五条 笔试或上机考试成绩只有一门合格的,下次考试该门成绩、等第保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省级承办机构、中心考点、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点、评卷点均不得发布(或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涉及考生群体成绩信息以及阅卷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合格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机要通信(即邮政机要)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承办机构负责本省证书的管理,其中包括证书编号、建档、打印、颁发、换补发、查询、开据有关证明等。合格证书内容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合格证书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身份证号、考试日期、考试等级、成绩等第等。该证书可作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的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证明,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 笔试、上机考试成绩均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笔试、上机考试成绩均优秀者,在合格证书上注明“优秀“字样。
第七章 考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省级承办机构应按工作所需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由教育部报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省级承办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缴的费用标准。对考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承办机构自定并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p#分页标题#e#
第八章 考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省级承办机构应暂停或取消考点资格:
1、发生严重考场事故、集体舞弊、试题泄密的;
2、考场秩序混乱的;
3、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4、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5、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考场出现作弊、替考及其它违纪等情况,各考点应记录违纪情况报告上级考试机构,由省级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7号)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考试期间派专人值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下发的有关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手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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