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工程学院普通专升本《民法总论》详细考试大纲
2019年湖北工程学院普通专升本《民法总论》详细考试大纲
一、基本要求
考生应按本大纲的要求,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及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别是物的种类、分类标准及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本课程是应用型学科,要求在学习中能够准确掌握基本理论和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真实案例进行一定的法律分析。
二、考试方法和时间
考试方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考试题型大致比例
名词解释:10% ;
法条填空题:10%;
单项选择题:20%;
判断题:10%;
简答题:15% ;
案例分析题:20%;
论述题:15%;
试卷满分:100分。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考试内容:
1)民法的概念及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的本位
4)民法的渊源
5)民法的效力
2.考试要求:
1)熟练掌握民法的含义及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了解民法的性质
3)了解民法的本位
4)掌握民法渊源
5)掌握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考试内容: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3)各种具体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2.考试要求:
1)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了解民法的基本功能的内容
3)熟练掌握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考试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权利的分类
5)民事权利的保护
6)民事义务的分类
7)民事责任的分类
2.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2)熟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熟练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类型
4)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5)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6)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1.考试内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
4)自然人的住所
4)宣告失踪
5)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保护
2)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和具体的类型
3)掌握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4)掌握住所的概念、法律意义和种类
5)掌握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和宣告失踪的效力
6)掌握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和宣告死亡的效力以及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法律效力
7)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第五章法人
1.考试内容:
1)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和分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3)法人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
4)法人的成立
5)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6)法人的登记
7)营利法人
8)非营利法人
2.考试要求:
1)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法人的分类
2)掌握法人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3)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4)了解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机关构成法定代表人
5)掌握法人变更的类型、法人终止的原因以及法人清算的概念、种类和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6)掌握法人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7)了解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1.考试内容: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应具备的要件
2)合伙
3)其他非法人组织
2.考试要求:
1)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应具备的要件
2)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种类
3)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成立、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
4)掌握合伙的入伙、退伙
5)了解特殊普通合伙
6)掌握有限合伙的概念、特征、设立、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特有的权利与特殊规定
7)掌握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以及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8)掌握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9)了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考试内容:
1)物的概念和特征
2)物的分类
3)其他客体
2.考试要求:
1)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物的分类的具体类型、分类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3)了解其他客体包括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和其他客体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1.考试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3)意思表示
4)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无效的民事行为
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8)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3)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以及意思表示的解释
4)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及生效条件
5)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对条件和期限的要求
6)掌握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后果)
第九章代理
1.考试内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类
3)代理行为
4)代理权的发生
5)代理权的行使
6)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7)代理权的消灭
8)无权代理
9)表见代理
2.考试要求:
1)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代理的适用范围
2)了解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3)掌握代理的分类及分类标准
4)掌握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以及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5)掌握无权代理的类型、效力和责任
6)掌握表见代理的要件、类型和效力
第十章诉讼时效
1.考试内容:
1)时效制度的概念、作用和种类
2)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和分类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4) 除斥期间
5)期限
2.考试要求:
1)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掌握诉讼时效的分类
3)掌握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4)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参考教材: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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