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武汉大学自考“法学概论”考前笔记4
武汉大学201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前笔记4
第四章 宪 法
一、宪法:是明确礼教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重大原则事项的根本法,是对国家民主制度的确认。
二、宪法的性质及地位:国家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三、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第一种宪法是中国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所炮制的伪宪法。如清朝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和曹锟的《中国民国宪法》,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以及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等。
第二种宪法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如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第三种宪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它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实践证明,只有这种类型的宪法,才适合中国的国情,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宪法发源地:英国,不成文宪法。
2.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
3.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4.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
五、宪法的特点:
1.效力具有最高性:
①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②是其它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③任何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内容具有纲领性。
3.程序具有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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