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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武汉大学自考“法学概论”考前笔记5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3-03-08


武汉大学2012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考前笔记5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三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三节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1、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应当符合的要求: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2、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表现形式:1)命令2)指示3)审批4)批准5)拒绝6)许可7)免除8)赋予9)剥夺10)确认11)证明12)通知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种方式: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3、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是执法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于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的地位。

2)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适用的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第四节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政协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2)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社会监督:

内容:1)人民团体的监督2)新闻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监督。
原文地址: https://www.hbzkw.com/exam/20120814104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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