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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强化练习(一)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21-10-13

2021年下半年湖北教师资格考试时间是10月30日,大家都进入了复习冲刺阶段,小编整理2021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强化练习(一),一起来看看吧。

2021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强化练习(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承担“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的人是()

A、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

B、有残疾的

C、生活能力差的

D、社会能力差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A、允许

B、同意

C、认可

D、禁止

4、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A、其班主任老师代为

B、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

C、未成年人自己

D、社会机构代为

5、课间休息时,初中教师张某在教室吸烟。张某的行为()

A、正确,吸烟是公民的自由权利

B、正确,课间休息时,教师可以吸烟

C、不正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不正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A、全社会

B、学校

C、家庭

D、教师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A、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

C、抚养义务和培养义务

D、监护责任和监护工作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

B、家庭

C、监护人

D、社会团体

9、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学校侵害了男孩的()

A、平等的受教育权

B、享有教育资源权

C、人格平等权

D、人身自由权

1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A、年龄因素

B、智力因素

C、身心特点

D、情绪特点

11、小明(14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B、简陋的

C、临时修建的

D、私人的

13、小张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父亲的做法()

A、不违法

B、违法

C、家庭内部问题,法律不予过问

D、合理合法

14、进城务工的一对夫妇超出计划生育一女孩,今年已满六周岁,由于没有准生证,他们临时住所附近的一所小学及当地教育局拒绝该孩子入学。学校和教育局的行为违背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15、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B、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C、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D、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父母、任课教师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代为开拆

二、材料分析题

1、原本在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二的小明,刚刚14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0年6月的一天,小明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明太淘气,入学一年就在学校打架数十次。“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小明的母亲这样说。

学校的行为合理吗?小明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2、刘某是一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特喜欢罗纳尔多,于是把头发弄成足球式的形状。第二天来学校上课,刚走进教室,被老师看见,老师便对他说:“你的发式太怪了,把头发再去剪剪,恢复正常了再来上课,顺便让你爸妈来学校一趟。”刘某回家后,将这件事告知家人,第二天他的外婆便一起来学校,学校老师要求刘某剪掉头发,否则不准许他上课。于是外婆带他去将头发剪成光头。第三天刘某来到学校,没想到学校老师却说哪有学生光头来上课的,依然不允许他上课。外婆只好找校方领导,校方也说不准许其上课。家长说:“可否戴帽子上课。”校方说:“不行,等头发长长了再来上课。”家长为让刘某学习,找到教育局领导反映情况,教育局要求学校准许刘某上课,但是刘某在校期间要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学校收到教育局通知后,以刘某光头损坏学校形象为由依然不允许他上课。

运用相关的教育法规及你所掌握的教育学原理回答:学校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3、某山区镇中心学校初二学生王某在被班主任老师赶出学校后,在自己的家门口喝农药自杀了。这名学生被赶出学校的原因是学校没钱给教师发工资,镇里决定让每个学生把l00元钱交到学校,并说这些钱将从家长向村里上缴的土地税里扣除。因为有些村民未交钱,所以学校就停课,将所有的学生都赶出课堂去向家长要钱,等交齐钱后学校再开课。年仅15岁的王某在被包括班主任在内的4位教师轮番打骂,并最终赶回家,命令他不交钱就不准上学。在其父母当天不在家的情况下,发生了上述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上述材料中行为的合法性。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5、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1)该材料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身体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4、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张某在教室吸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7、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9、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0、C【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11、A【解析】首先,小明属于未成年人,虽然父母离婚,然而其父母双方仍然对小明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12、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13、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其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

14、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5、D【解析】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二、材料分析题(答案要点)

1、(1)不合理。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明“太淘气”“在学校打架数十次”,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人相关学校进行矫治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小明可以通过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1)从法律的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学生们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当耐心地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包括那些犯了错误的学生,只有“教育权”,而无抛弃、勒令离校、限制上课等“处罚权”。

(2)从教育学的角度说,初二学生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对于事物认识的不完善、不深刻,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够强,基于这样的身心特点,犯错误、违反校规校纪是在情理之中的。如果学校都以开除、限制学生上课等简单的方式处罚学生的话,那么,教育既无艺术,也无科学可言了。虽说教育不是万能的,但学校未经尝试其他教育方法便急于处罚学生,显然不合情理。

3、(1)上述材料中学校和教师的做法是违法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王某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没钱发工资让学生交钱本身就是违法的,停学生的课更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材料中四位教师没有领到工资就对王某轮番打骂惩罚,并要求其给钱才能上学,这既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又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材料中,学校强令收取学生的钱给教师发放工资,这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有收取的费用,并依法对该校校长等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4、(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材料中吴老师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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