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上海市
2013年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两类:
(1)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毕业过渡申请人;
(2)往届毕业未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生;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受理另行通知,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
注3: 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4: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ct05.shtml)。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
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则以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为准。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含军籍和非军籍两种学历证书),军籍学历者报名时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其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注5: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包含《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课程的完整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注6:大专段为全日制师范毕业,本科段为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如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视为师范生申请,如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视为非师范生申请。
注7:2013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8: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9: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10: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19。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11: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3年春季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3年3月1日至10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3月10日前)提交。请务必在3月10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12: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13: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正式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若符合系统设定的自动审核标准,提交后即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等材料;
若不符合,将由后台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如人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再次登录下载有关材料。
(三)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预审)
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的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A4纸);
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上海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
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职介中心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2)对于持人才居住证的申请人:由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并共同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如本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现工作单位,须由现工作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3)对于工作属人事派遣性质的,工作单位栏填写派遣公司或具体派遣单位,由具体派遣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
(4)对于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无效);
(5)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
4.《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
5.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A4纸);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A4纸)。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或服役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A4纸);
6.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已取得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三门合格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页面上);
7.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为“全日制师范毕业”的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A4纸),非本市全日制师范院校毕业的师范生另需提供完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新生录取名册。(以上材料须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管理机构盖章);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9. 目前已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需带好反映其劳务关系的相关合同原件(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一致,携带相关合同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暂未参加工作者需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原件(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免此项要求);
10. 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4: 以上第4、5、6、7、8、9、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1、2、3项材料与4、5、6、7、8、项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后递交;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待齐备后予以受理。
(四)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并在现场拍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然后在现场拍照。
(五)上网查询预审结果,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完成体格检查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提示的时间,请及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如预审通过且免于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按规定时间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如预审通过且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并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合格后,按规定时间上网打印带有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体格检查截止日期前,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注15: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完成笔试后,将进行面试,回答专家提问。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教案设计能力;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还需要参加幼教学科基本知识、绘画技能、钢琴弹唱技能测试(弹唱曲目可在3月30日后登录网站下载,测试时自选与抽取其中各一首曲目弹唱)。
本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安排在4月进行。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下次重新申请。
(六)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根据网上有关公告信息所提示的时间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部分认定机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快递方式或现场领证)。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6: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
全日制非师范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社会申请人员、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其他省市的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注17: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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