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自考答疑: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5-02-01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①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②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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