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自考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操作,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 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本规定提 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及在籍考生改报其它专业者;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学生、肄业生;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第三条
考生申请免考的基本原则:
1.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其内容相同。下同)、要求(可以从学分及学时等方面判断:1学分相当于18学时,下同)不低于所报 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2.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第四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 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2.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己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 于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3.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 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 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4,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 (二);汉语言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5.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或本科(段)专业的, 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哲学。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 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和毕业生,凡已学过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均可免考。
8.非学历考试的免考课程:
a.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取得六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 基础英语(一)、基础英语(二)。
b.凡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PETS一3,可免考公共基础 课程英语(一);PETS一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 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PETS一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基础英语(二)课程。
c.凡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含一级)以上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 规定条件的,可免考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10.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11.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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