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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华农自考“中国税制”笔记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3-06-28

以下由
华中农业大学自考
整理:

第一章 税制概述

  一、税收的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及对其的理解

  1.定义: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2.对税收概念的理解

  
⑴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⑵从物质形态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⑶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⑷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

  ⑸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财政职能 地位:基本职能 税收占财政收入95%

  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经济职能 主要表现在:调节总供求平衡;
调节资源配置;
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⑹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税收的本质☆

  1.税收本质的涵义: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2.税收本质的内涵:

  
⑴税收体现分配关系

  
⑵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它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的。

  (三)税收的“三性”特征及其关系☆

  1.“三性”特征:缴纳上的无偿性(核心);
征收方式上的强制性;
征收范围、比例上的固定性。

  2.“三性”特征的关系:

  
⑴“三性”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⑵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和体现,是“三性”的核心,是由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

  
⑶强制性是无偿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无偿性、固定性的保证。

  
⑷固定性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

  ⑸税收的“三性”特征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是区别于非税的重要依据。

  二、税法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单选,填空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效力分类:

  税收法律(人大及常委制定);
税收法规(国务院制定);
税收规章(税务管理部门制定)。

  2.按税法的内容分类:

  税收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税法的核心);
税收程序法(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

  3.按税法的地位分类:

  税收通则法(共同性问题);
税收单行法(某一类问题)

  4.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内税法(一国范围内);
国际税法(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

  2.征税证体

  
⑴定义: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机关。

  
⑵组成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⑶权利:征税权;
税法解释权;
估税权;
委托代征权;
税收保全权;
强制执行权;
行政处罚权;
税收检查权;
税款追征权。

  
⑷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3.纳税主体

  
⑴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⑵组成:包括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⑶权利:延期纳税权;
申请减免权;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委托税务代理权;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⑷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1.定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2.组成:应税的物质财富;
主体的应税行为。

  四、税收法律责任

  (一)涵义: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内容:

  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单位的法律责任。

  擅自减税免税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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