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选拔办法,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浙江省政府批准的首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之一,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
第三条 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学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建设行业为依托、以工学结合为途径、以能力培养为重点、以素质养成为根本”的办学理念,走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之路,开创了具有建设类院校特色的“411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安心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位于杭州钱江二桥南岸萧山高教园区,占地面积522亩,建设投资3亿多元,建筑面积达18.5万平方米。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专业为建筑设计技术专、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
自主招生总计划为230名,其中建筑设计技术专业30名、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45名、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专业30名、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专业60名、环境艺术设计专业20名、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45名。
第七条 自主招生计划如有余额,则转入浙江省高职批次统招计划。
第八条 建筑设计技术专业主要培养建筑设计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包括中小型民用建筑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毕业生同时还具有初步的建筑设计事务管理能力;
通过三年的学习掌握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较好的专业绘图技能、建筑效果图表现技能和一定的建筑设计能力。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是经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外司〔2012〕772号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项目批准书编号:PDE33US3A20110537N),与美国贝茨技术学院合作举办。学生在国内三年由中美双方师资共同培养,成绩合格获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设计技术专业高职专科文凭和美国建筑工程专业工学副学士学位。通过学习,能在中外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策划、建筑设计、效果图制作和相关技术管理工作。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专业主要培养掌握从事建筑动画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通过三年的学习掌握具有创建各种建筑模型能力,能完成各种场景的室内外表现效果图、后期建筑效果图的合成处理;
具备从识图、手绘、平面制图、室内外三维建模、渲染、建筑动画制作、后期合成的全套设计制作解决方案。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专业主要培养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
通过三年的学习掌握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制图和建筑装饰施工等工作。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主要培养环境艺术设计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包括景观设计、园林设计及效果图制作等;
通过三年的学习掌握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在设计部门从事景观环境设计、效果图表现及施工管理工作。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地产测绘、数字化测图技术等测量工作和土地地理信息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才,通过三年的学习能够在国土资源、房地产估价及经营、城镇规划、区域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和基础测绘等领域,从事房产、地籍测量与土地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九条 面向浙江省生源,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考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的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选择不包括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专业;
报考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专业的考生只允许填报1个专业志愿。
第十条 由学院自行组织考生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测试,学院制定测试考核的内容、形式、考评办法和评分标准,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生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体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报考筑设计技术、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的考生无色盲。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院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根据普高生(文、理科)和中职生两类对象按计划录取。进行总分折算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并以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直到录取额满为止。
(1)普高生(文、理科)
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文化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素质特长项)。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C等以下不计分;
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等5个专业文化考试满分为300分(语文100分,数学100分、英语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150分,专业素质测试分数要求最低达到90分;
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文化课考试满分为320分(语文100分、数学100分、英语120分),英语分数要求最低达到50分,专业素质测试分数要求最低达到80分。
(2)中职生
总分=文化考试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素质特长项)。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等5个专业文化考试满分为300分(语文100分,数学100分、英语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满分为150分,专业素质测试分数要求最低达到90分;
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文化课考试满分为320分(语文100分、数学100分、英语120分),英语分数要求最低达到50分,专业素质测试分数要求最低达到80分。
(3)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英语满分为120分,其中20分为附加分,附加分在录取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时计入总分,其余专业录取分数不计英语附加分。
第十五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专业素质测试分数排序,专业素质测试分数仍相同时则再按文化考试分数排序,文化考试分数仍出现相同时最后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为语文、数学、英语。若仍相同,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若专业报考人数不满该专业招生计划,则按照报考该专业人数的50%录取;
自主招生未招满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转入高考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在2014年5月中旬前完成。凡被我院提前录取的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并签订录取诚信协议,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
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
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院招生监督电话: 0571—82606929。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报名资格;
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将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技术(中美合作)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动画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7500元/年,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具有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11231。
招生咨询电话: 0571—82871234(含传真),82606765。
咨询网址:学院招生网(http://zsw.zjjy.net/)。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