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5年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细则
湖北高考网获悉,2015年湖北省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细则如下:
(一)测试规定
1.测试前一天,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普通高考报名登记表到华中师范大学测试点确认报名信息,向保险公司驻现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服装费,领取准考证,熟悉测试场地,了解测试相关安排和规定。
2.测试当天上午7:30、下午1:30,华中师范大学考点在体育学院南湖篮球馆南门前点名;
湖北大学考点在3号体育馆2楼点名。考生必须参加考点的点名检录,凡3次点名未到者按体育竞赛和体育测试规则视为自动放弃测试。
3.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听从工作人员指导,由考场检录员(带队老师)带领进、出考试场地,并与本小组其他考生一道行动,不得在场地内随意走动、大声喧闹。
4.考生应统一着装,并按要求佩戴号码布和准考证,以便工作人员、裁判员核对、登记和摄像。
(二)各项目测试细则
1.100米跑
(1)场地设备
①在400米塑胶跑道的标准田径场地,按《田径运动竞赛规则》短跑的竞赛规则进行测试。
②使用起跑器起跑,使用发令枪发令。
③采用电子计时仪计时。电子计时设备需准备两套,一套为主设备,一套为副设备,测试时两套设备同时启动工作,采集和保存数据等信息,以主设备采集数据为准,当主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采用副设备采集的数据信息。
④为预防突然停电或设备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故障,在测试过程中组织裁判员人工计时,如出现上述问题,采用裁判员测量结果作为考生成绩。
⑤起点和终点分别摄像留存备查,测试成绩在终点张榜公布或采用显示屏现场公布。
(2)考试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考试分组分道进行,采用蹲踞式起跑。
②考生可穿钉鞋,亦可穿胶鞋或赤脚起跑。穿钉鞋必须使用塑胶跑道的专用鞋钉,否则不得进行测试。
③发令枪响后方可起跑,对全组第1次起跑犯规的考生予以警告。全组中出现第2次及以上起跑犯规时,取消犯规者本项考试资格,该项考试成绩计0分。考试中途退场者视为弃权,该项成绩计0分。
④考生必须将号码布佩戴在胸前,不戴或不按要求佩戴者不能参加测试。
⑤起跑后应严格按规定的道次跑到终点,不得抢道。起跑后变更道次跑到终点的,成绩无效。
(3)异常情况处理
①考生在考前因伤、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要求缓考者,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在全省体育测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②考试过程中考生受伤,但经治疗后能够测试者,经本人申请,起点裁判员核实认定,并填写考试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报裁判长同意,可在本组测试完成后重测一次,每人仅有一次重测机会;
伤势较重不能坚持测试者,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缓考的考生在全省测试所在考点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过程中摔倒后无论重测还是缓考,其测试的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或缓考成绩(转换后分数)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重测和缓考过程中再次摔倒或其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测试的,该项目计0分。
③考试过程中因本人原因(自行摔倒、病痛、中途退场等)或经裁判员认定为假摔而未完成测试的,不能重测,该项目计0分。
④考生起跑后如号码布脱落,应坚持跑到终点。中途捡号码布及退场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不得安排重测。
(4)评分标准
①100米(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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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秒54 |
11秒30 |
100.00 |
13秒44 |
13秒20 |
4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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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秒04 |
12秒80 |
100.00 |
15秒74 |
15秒50 |
66.25 |
18秒44 |
18秒20 |
32.60 |
2.二级蛙跳
(1)场地设备
①在距离沙坑一定距离的位置(男生约为4米,女生约为3米)画一条长约1.22米,宽约5厘米的起跳标志线。考生应在规定的起跳标志线后起跳。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理起跳区,平整沙坑。
②采用电子测距仪测量成绩并当场通过显示屏显示成绩。
(2)考试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考试按组依次轮流进行,每组试跳3轮,每位考生在一轮测试中试跳1次,三轮共试跳3次,每次均测量成绩。当电子显示屏显示考生姓名和考号时,该考生进行试跳。显示考生试跳而考生未到场或因其他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测试时,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试跳,此轮试跳计0分。
②试跳时考生应双脚平行自然站立在起跳线后,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线,两腿自然下蹲,两臂用力向前上方振摆,带动两腿同时快速蹬地向前方跳起,以双脚同时着地,不得停顿,立即又以双脚蹬地离地面起跳,最后双脚落入沙坑。动作完成后应向前走出测试场地。测试时不得穿钉鞋或足球鞋。
③每次试跳以考生第二跳落地时身体任何在落地区内与起跳板最近的触地点至起跳标志线或其延长线的垂直距离测量成绩。测量最小单位为1厘米,以3次试跳中最佳的一次成绩为考试成绩。
④每位考生仅有3次试跳机会, 3次试跳(含犯规)完成后不再安排重测。试跳若犯规,本次试跳计0分。
(3)异常情况处理
①考生在考前因伤、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要求缓考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在全省体育测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②考试过程中考生受伤,但经治疗后能够测试者,经本人申请,起点裁判员核实认定,并填写考试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报裁判长同意,可在本组测试完成后重测一次,每人仅有一次重测机会;
伤势较重不能坚持测试者,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缓考的考生在全省测试所在考点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过程中摔倒后无论重测还是缓考,其测试的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或缓考成绩(转换后分数)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重测和缓考过程中再次摔倒或其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测试的,该项目计0分。
(4)评分标准
①二级蛙跳(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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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100.00 |
4.93 |
65.20 |
4.06 |
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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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100.00 |
4.06 |
66.40 |
3.22 |
32.95 |
3.三角形障碍跑
(1)场地设备(见图)
①在边长为10米的等边三角形场地内,标号1、2、3、5、6、7、9、10、11为标志竿,标志竿位置将各边长按顺序分割成3、2、2、3米的距离;
标号4、8为两个直径30厘米的圆圈,圆圈外沿与顶点B、C点相交。每个圆圈内竖立放置一个不同颜色、重300-500克练习用的手榴弹。标志竿用竹或木制成,且横截面直径不超过3厘米,高至少1.5米,下端装有金属尖头或附加固定装置。起点线和终点线合二为一,均为设在A点的两个间隔2米左右的红外装置所构成的红外区。
②采用电子计时设备,带队老师当场公布成绩。
(2)考试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考生以逆时针方向沿各边线按规定的路线跑进。手持一个重300-500克练习用的手榴弹在起跑线后以站立姿势起跑,沿AB线蛇形跑过各个标志竿,至4号圈处中,将手榴弹竖立放在圈内(不得抛掷),并换取圈内的另一个手榴弹;
再沿BC线蛇形跑过各标志竿,至8号圈处,换取圈内的另一个手榴弹,手榴弹仍需竖立放置;
再沿CA线蛇形跑过各个标志竿后至终点线。
跑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相应情况予以扣分:有一次未按蛇形跑进或有一次未换取手榴弹,该项目测试成绩均为0分;
身体任何部分(含手榴弹)碰(触)标志竿1次扣1分;
碰倒(断)1根标志竿扣5分;
少绕一根标志竿,扣7分;
抛手榴弹一次(含手榴未竖立放稳或手榴弹整体在圈外),扣1分。
②以电子计时器计时。考生可站在起点后1米外2米内起跑区域内,准备好后开始起跑,穿过红外扫描区域,这时电子计时仪开始计时,至考生跑完全程再次经过红外线时停止计时。每位考生只跑一次。
③因为电子计时器以设在起跑点的红外扫描仪扫描到考生身体的任一部位开始和停止记时,因此站在起跑线前待跑时不宜太靠前,以免触到红外线后电子计时仪提前计时;
起跑和结束时也不宜抬腿过高,甚至跨过扫描红外线,以免出现无测试成绩的情况。
④考试不得穿钉鞋或足球鞋。
(3)异常情况处理
①考生在考前因伤、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要求缓考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在全省体育测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②考试过程中考生受伤,但经治疗后能够测试者,经本人申请,起点裁判员核实认定,并填写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报裁判长同意,可在本组完成以后重测一次,每人仅有一次重测机会;
伤势较重不能坚持测试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缓考的考生在全省测试所在考点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过程中摔倒后不论重测还是缓考,其测试的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或缓考成绩(转换后分数)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重测和缓考过程中再次摔倒或其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测试的,该项目计0分。
(4)评分标准
①三角形障碍跑(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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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秒30 |
100.00 |
7秒50 |
65.65 |
8秒70 |
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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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秒90 |
100.00 |
8秒90 |
63.60 |
9秒90 |
27.55 |
4.五米三向折回跑
(1)场地设备(见图)
①场地为一直角的两边和中间平分角线各长5米,宽5厘米的三向跑道线(地板为水泥地);
起终点均设在直角顶点处(起、终点线均经过A点,其中起点线垂直于AB,终点线垂直于AD),在起、终点三向跑道的顶端各画一条长40厘米,宽5厘米的标志线。
②采用电子计时设备,当场通过显示屏显示成绩。
(2)测试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考生从起点以站立姿势起跑,先向右边跑道跑进至顶端,用脚踏标志线后返回原起点;
再向中间跑道跑进至顶端,用脚踏标志线后返回原起点;
再向左边跑道跑进至顶端,用脚踏标志线后返回原起点(即终点)。在测试中,手不准有意撑地。
②按符合动作规格的跑进路线跑完全程,用电动计时仪记录成绩和电子显示屏当场公布成绩。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果遇到停电或仪器故障,需等仪器修复或电力恢复之后再测,满分为100分。
Ⅰ 未按规定跑进路线跑完全程计“0”分。
Ⅱ 如果有一个顶端标志线未踏,判为未跑完全程,按0分计。
Ⅲ 有意用手撑地(获得利益)判“0”分。
成绩为0分者,可重测一次,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成绩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继续为0分者,可再重测一次,成绩按考生重测成绩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20%计算,每位考生最多只可重测两次。
(3)异常情况处理
①考生在测试前因伤、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要求缓考者,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在全省体育测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测试。
②考试过程中考生受伤,但经治疗后能够测试者,经本人申请,起点裁判员核实认定,并填写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报裁判长同意,可在本组完成以后重测一次,每人仅有一次重测机会;
伤势较重不能坚持测试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缓考的考生在全省测试所在考点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过程中摔倒后不论重测还是缓考,其测试的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或缓考成绩(转换后分数)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重测和缓考过程中再次摔倒或其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测试的,该项目计0分。
(4)评分标准
①五米三向折回跑(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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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秒50 |
100.00 |
8秒70 |
65.70 |
9秒90 |
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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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秒10 |
100.00 |
9秒05 |
65.40 |
10秒00 |
31.50 |
5.原地推铅球
(1)场地设备
①场地设备依照《田径运动竞赛规则》规定。铅球重量为男子5千克;
女子4千克。
②采用电子测距仪测距,当场通过显示屏显示成绩。
(2)考试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考生站立在铅球投掷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采用原地侧向或原地背向姿势推铅球均可,但不得做侧滑步或旋转动作,两脚不得移动或垫步动作。推铅球时,应将铅球置于锁骨窝处或颈部侧方,用单手由肩上推出。在推铅球过程中推球手不得降至肩下或肩轴线后方抛掷,不允许使用带子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不允许使用手套。铅球推出后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投掷圈外限制线前地面或抵趾板上平面。待铅球落地后可离开投掷圈,并必须从投掷圈限制线后半部退出场地。
②每人连续试推3次,以最好一次试推成绩为考试成绩。测量成绩时,通过投掷圈圆心,测量铅球着地后沿至投掷圈或抵趾板内沿的距离。测量最小单位为1厘米。
③每位考生仅有3次试推机会,3次试推(含犯规)完成后不得再测试。
(3)异常情况处理
①考生在考前因伤、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要求缓考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在全省体育测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②考试过程中考生受伤,但经治疗后能够测试者,经本人申请,起点裁判员核实认定,并填写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报裁判长同意,可在本组完成以后重测一次,每人仅有一次重测机会;
伤势较重不能坚持测试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缓考的考生在全省测试所在考点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过程中摔倒后不论重测还是缓考,其测试的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或缓考成绩(转换后分数)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重测和缓考过程中再次摔倒或其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测试的,该项目计0分。
(4)评分标准
①原地推铅球(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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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100.0 |
9.20 |
66.05 |
6.40 |
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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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
100.00 |
7.00 |
65.35 |
4.40 |
30.85 |
6. 800米
(1)场地设备
①400米标准场地,正规比赛用橡胶跑道,设两条起跑线,第二起跑线左侧弯道线上每间隔5米摆放锥型标志物,在第一弯道与直道处设抢道标志杆。采用“分组不分道”起跑。起跑线(弧形)的画法按《田径运动竞赛规则》执行,使所有考生到达终点所跑的距离相同。
②采用发令枪发令。采用彩色电子计时仪计时。电子计时设备需准备两套,一套为主设备,一套为副设备,测试时两套设备同时启动工作,采集和保存数据信息,以主设备采集数据为准,当主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采用副设备采集的数据信息。
③为预防突然停电或设备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故障,在测试过程中组织裁判人工计时,如出现上述问题,采用人工计时结果作为考生成绩。
④起点和终点分别摄像留存备查。测试成绩在终点现场张榜公布。
(2)考试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考生按分组的排列顺序(从左至右)在集合线站好,听到“运动员请上道”指令后即走向起跑线,在起跑线后做好站立式起跑的预备姿势。待听到裁判员鸣枪后迅速起跑。对全组第1次起跑犯规的考生予以警告。全组中出现第2次及以上起跑犯规时,取消犯规者本项考试资格,该项考试成绩计0分。考试中途退场者视为弃权,该项成绩计0分。
②考生必须按要求佩戴号码布,不戴或不按要求佩戴者不能参加考试。
③采用“分组不分道跑”的方法进行测试,每次起跑不超过16人,编号为1-10号的考生在常规起跑线,11-16号考生在第二起跑线起跑,都采用站立式起跑,11-16号考生跑完第一弯道后进入直道抢道。其余要求按田径运动会竞赛规则规定执行。
④考生换道时应朝向弯道切点沿切线方向抢道,不能推挤其他考生。
(3)异常情况处理
①考生在考前因伤、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要求缓考者,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在全省体育测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②考试过程中考生受伤,但经治疗后能够测试者,经本人申请,起点裁判员核实认定,并填写异常情况处理登记表,报裁判长同意,可在本组完成以后重测一次,每人仅有一次重测机会;
伤势较重不能坚持测试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体育素质测试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安排缓考,否则视为考生自动弃权。缓考的考生在全省测试所在考点全部结束前仍不能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过程中摔倒后不论重测还是缓考,其测试的最终成绩按考生重测或缓考成绩(转换后分数)扣除其该项目得分的10%计算。重测和缓考过程中再次摔倒或其他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测试的,该项目计0分。
③考试过程中因本人原因(自行摔倒、病痛、中途退场等)或经裁判员认定为假摔而未完成测试的,不能重测,该项目计0分。
④考生起跑后如号码布脱落,应坚持跑到终点。中途捡号码布及退场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不得安排重测。
(4)评分标准
①800米(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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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03秒00 |
100.00 |
2分27秒14 |
65.49 |
2分51秒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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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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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25秒00 |
100.00 |
2分57秒30 |
65.98 |
3分29秒06 |
3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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