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湖北高考网获悉,2015年中山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已公布。详情如下:
根据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招收项目及测试标准
田径、游泳、排球、击剑
( 《中山大学2015年选拔高水平运动员测评标准》详见附件 )
第二条 招生计划
招生人数为我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中:
(一)文化课单独考试招收田径3人、游泳3人、击剑2人、男排4人(主攻1人,副攻1人,二传1人,接应二传1人)、女排4人(主攻2人,副攻1人,二传1人)。
(二)排球项目(非单考单招)自由人位置限招男排2人,女排2人。
第三条 报名条件
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含)之后出生) :
(一)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学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我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者不得报考。
除上述条件外,排球项目要求报考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且不招收曾在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履行注册或参加竞技系列赛事(含沙排,下同)的考生,竞技系列赛事包括但不仅限于甲A联赛、大奖赛、锦标赛、青年比赛、U21(男子)比赛、U20(女子)比赛等。
第四条 报名方式
(一)登录中山大学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
2015年1月9日—15日
(二)报名材料
1、《中山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表》,并贴上一寸彩照(加盖公章);
2、身份证、运动员等级证书、近三年竞赛获奖证书、运动会秩序册和成绩册的复印件;
3、以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报名者,还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4、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页。
所有材料须用A4大小纸张印制并按顺序装订,于2015年1月17日前以特快专递寄达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大钟楼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10275)。请务必在快递封面注明“高水平运动员报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恕不退还。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资格审核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小组对学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生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结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择优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学生可于2015年1月19日前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获得测试资格者打印准考证。
(二)专项测试
报到时间:
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下午
报到地点:中山大学教育学院体育教育系一楼办公室(南校区英东体育馆西侧)
测试时间:
2015年1月25日—26日
学生报到时须携带身份证、运动员等级证书、近三年竞赛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等所需材料原件,办理报到手续,并缴纳报名费200元/人。
(三)公示
我校将根据学生的专项测试成绩、文化与运动成绩证明、综合表现和各项目对不同位置、不同分项的急需程度等情况确定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候选资格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录取政策
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须按照各省级招办提出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要求填报高考志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专业志愿必须在我校投放在学生所在省的相关科类和专业内填报,在高考录取中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申请参加由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的学生:
1、需具有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
2、单独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核标准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考试大纲(试行)》);
3、通过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至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事业管理)专业(此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二)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
1、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实际高考成绩上加30分进行专业录取;
2、高考成绩未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是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予以录取至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事业管理)专业,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3、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我校予以录取至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事业管理)专业,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该部分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我校高水平运动员计划数的30%。
第七条 相关说明
(一)我校成立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
(二)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凡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省份的学生,必须参加省级统一测试且测试成绩合格。
(三)学生及学生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负责。对在体育专项测试或文化课单独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学生,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证书)材料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其考试作弊或材料作假事实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已被录取进入我校学习的,我校将取消其学籍。
(四)凡我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运动训练和体育比赛,无故不参加训练和比赛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条例处理。
(五)医学长学制专业、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不纳入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范围。
(六)我校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相关规定开展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工作,若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有所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1月9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教育学院体育教育系电话:020-84113285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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