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录取规则
第三章 报名及录取规则
第四条 2012年我院共有53个专业及方向供考生选择,招生计划为4095人,面向全国招生(详见省内外分专业招生计划) 。
第五条 凡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均可报名。
第六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招生无男女比例要求(航海类专业除外);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本院将按湖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学生户口关系可转到学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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