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湖北高考网获悉,2015年武汉轻工大学招生章程已公布,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公开学校招生信息,开展考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考试招生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在湖北省招生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武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如考生不能按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2015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类(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经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英国提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ät München)合作举办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国内专业名称为酿酒工程)本科教育项目,与英国提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考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数学、英语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专业只能安排在计划尚有余额的专业;
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北省招生的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经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填报该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
在河南省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单列,分类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三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四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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