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教育学院2019年湖北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鄂教职成(2019) 2号)要求,荆州教育学院决定组织实施2019年高职扩招招生工作。为确保学校高职扩招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严格多样化人才选拔标准,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荆州教育学院2019年湖北高职扩 招招生工作。
第二条荆州教育学院湖北高职扩招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荆州教育学院湖北高职扩招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荆州教育学院
学校代码: 84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00号
邮政编码: 434001
第六条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招生层次: 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
第八条荆州教育学院成立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 以院长潘贤君为组长,副院长周纯勇、刘先明、罗四平、李先武为副组长,招办、教务、学工、总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扩招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扩招的重大事宜,推进扩招方案落实。
第九条荆州教育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高职扩招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荆州教育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荆州教育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高职扩招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2019年学校设置高职扩招招生专业9个,总计划240人,具体分专业计划等情况详见下表。
第十二条高职扩招招收学生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在校”和“弹性学制”两种,“全日制在校”需考生完全脱产住读,学校提供宿舍,各项要求与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一致。“弹性学制”考生学校不提供宿舍,上课时间根据实际由学校统筹安排,利用线上和线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学习时限3-6年。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报名条件、资格审核、报名安排及志愿填报等工作执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补报名工作的通知》(鄂高考(2019)15号)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9月20日 ,所有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登记表》到我校招办领取准考证。已经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招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除已参加过今年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高职单招)体检未被录取的考生外,所有参加我校高职扩招的考生均须在9月20日到荆州市第三人民医参加体检。体检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体检费用由医院据实收取。
第五章
考试及录取方式
第十六条此次高职扩 招招生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模式,具体各专业考试方式具体见下表。
第十七条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绩+专业技能 (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其中文化素质满分200分(考试科目包括语文80分,数学80分,英语40分),专业技能(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200分,其中面试80分。合计总分400分。
第十八条对于退役军人、 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的群体,其考试计分综合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成绩X2;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其专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成绩计满分200分,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200。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 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照考生类别分类确定录取标准,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调整至考生充足的专业执行。
第二十条10月底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考生可凭高考报名号及身份证号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 e21.cn)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高职扩 招招生属于特殊招生类型,此次学校扩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检 监察部门对本次高职扩招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对以荆州教育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 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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