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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办理湖北自考免考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9-07-31 11:55:50

2019年办理湖北自考免考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湖北省考院发布的自考免考原则,2019年办理湖北自考需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免考是指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申请用其他学习成果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
 
第三条 我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质等效的基本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课程免考,应由考生提出申请。个人自学的考生经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参加社会助学的考生经主考学校现场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现场确认单位提供正本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成绩单)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二章  免考范围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依据学历层次相当、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符合规定的课程。
 
第五条 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CET)笔试合格成绩(425分及以上)、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证书等非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考生,可按照本规定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非学历证书免考本省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实行动态清单管理,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学生和其他学习者,其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在线学习和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非学历学习成果,依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主考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可按照本规定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免考的自学考试课程,考生成绩单中该门课程学分按自学考试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记录为“免考”。
 
第三章 免考规则
 
第九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已取得的学历层次不低于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层次的,可免考已学过、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当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选考课。
 
第十条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可免考已学过、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当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有专科前置学历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可免考已学过、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当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十一条  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CET)考试笔试合格成绩(425分以上)的自学考试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等级证书的自学考试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一)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证书的自学考试考生,还可以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自学考试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取得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还可以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非学历学习成果,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仅限专业考试计划中的选考课和部分专业核心课,具体可免考课程及认定学分应依据相关论证结果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学分所占比例不超过考生拟毕业专业最低总学分的50%。如通过各种方式已办理的免考课程学分超过毕业专业最低总学分要求的50%,考生应补考相应差额学分的自学考试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工作人员,如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自2018年起,报名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一律适用本办法;2017年及以前的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在转入课改专业之前仍可按照2007年7月17日印发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鄂考委[2007]12号)申请课程免考。2019年12月30日,鄂考委[2007]12号文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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