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 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 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
- 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 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 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 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 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 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 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 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 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 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 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 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 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 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 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 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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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
(4)实验的基本要求;
(5)实验报告;
(6)必读和参考书目;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 应考者按照实验考核大纲进行实验,记录实验内容和心得体会,实验结束时写出实验报告。
- 接受实验的单位要根据实验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定实验和考核任务。对应考者在实验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者学校根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和实验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 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
(3)设计内容;
(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
(5)计算要求;
(6)具体实施意见;
(7)完成的时间;
(8)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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