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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国际货物贸易法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5-04-13 10:56:07

2015年湖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9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国际货物贸易(买卖)的含义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同他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货物的交易。国际贸易,除国际货物贸易(买卖)之外,还有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就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无须考虑。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

  它是一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我国签署并核准了《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二)《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2)平等互利的原则;(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即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2)形式要件,即合同须以一定方式作成。

  (二)当事人须就买卖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由一方当事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即“发价”或“要约”;由他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即“接受”或“承诺”,双方就达成了协议。发价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三是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发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也可撤销。接受不能附条件;如虽对发价表示接受,但带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则构成“还价”。还价,在法律上视为新的发价。

  (三)买卖合同须以一定方式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要用书面形式,各国规定不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允许口头形式,我国《合同法》也承认口头方式。

  三、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标的物条款;(2)价格条款;(3)运输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6)检验条款;(7)免责条款即不可抗力条款;(8)索赔条款;(9)法律适用条款;(10)争议解决条款。

  四、合同双方的义务

  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交付货物,要“货物相符”,而且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的义务。买方的义务有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五、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应各自履行其义务,否则,当事人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为了减轻违反合同事实一旦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公约》作了“预期违反合同”的规定。

  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他方有权要求其进行补救。违反合同特别严重,视为“根本违反合同”,它所引致的法律后果同一般违反合同不一样。不同程度的违反合同,各有其相应的补救办法,损害赔偿在诸多补救办法中占有特殊的、重要的地位。

  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有: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低价格。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违反合同,卖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有: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或在一定条件下,宣告合同无效。

  七、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转移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转移指的是对合同履行中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的移转。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是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移转给买方。

  八、保全货物

  保全货物指的是在合同履行中为了不使货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损失,而对货物加以照管。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九、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4)宣告合同无效。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即归消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

  它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将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增强了条理性、明确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我国外贸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是FOB、CFR和CIF.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汇付。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

  (2)托收。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现在国际间银行多采取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调整托收关系。《规则》是一种成文化的国际商业惯例,现行的《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通称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信用证。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为了调整信用证关系,国际商会制订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国银行一般都采用它。现行的《惯例》是2007年7月开始生效的,通称为“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第四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一、一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英国的《1979年货物销售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商法典,都是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所有这些国内立法,都是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

  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

  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

  第五节 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措施

  各国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国内法律措施有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二、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

  对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行为的国际协调与规范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双边、区域性、专业性和多边协调与规范共存的格局。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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