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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四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2-03-14 14:05:41

湖北2012年自考法学概论自考试题

 


二、我国社会主主义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要根据党的政策来制定,是党的政策的定型、条文化、具体化。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要熟悉和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3)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休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4)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的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所以,法律对贯彻党的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2、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并不是说政策就等于法律。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及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中国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制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中国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 ,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三、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资产阶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宣布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普遍地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就包括资本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限剥削,以及通过资本间的自由竞争而实现的财富的无限积累。下由于拥有雕塑的只是少数资本家,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因些,法律上有关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不过是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已。

  2、确认契约自由

  首先资产阶级中家用契约来调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意味着让工人“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资本家“自由”地购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就是把资本家的意志强加给工人,从而保障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价值;

  其次,在资本家之间,契约自由意味着交换产品、原料、设备等的自由,也就是保证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保证弱肉强食。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与中世纪的等级特权相比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口号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多少,实际上是按照资本的多少来区分的;

  其次,资产阶级一方面规定公民的某些自由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又巧妙的对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作出种种限制,使之实际上化为乌有;

  再次,痪产阶级国家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大都是为资本家的利益忠实服务的。

  4、确认法律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一方面应看到它反封建的历史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的阶级本质和局限性,资产阶级之所以需要法制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决定的。

  四、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这是这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就要做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际密切结合起来,既要求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则,又要求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制定法律时,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广泛的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者法律制定工作,使立法工作真正建立在总结人群众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法律的性质就会改变;但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出灵活的规定。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但没有灵活性,原则性也不能得贯彻和落实。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指的是一个法律文件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就不能轻率地予以变更。如果朝令夕改,废立无常,就会损寄存器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指的是被取代了的那个法律和新法律之间的承接关系。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是相对的,因为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社会发展变化了,法律也要相应原变化,适时地进行立、废、改,否则就不能发展法律就有的作用。

  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社会上义民主和社会主久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主主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同法制相比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主饶主的间而产生的。只有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繁荣昌盛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为前提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相结合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作为治国工具的法制必须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尤其是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法制作用的大小,是和民主的发展程度完全一致的。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这是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 人民的拥护并为人民自觉遵守。民主的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制也就越健全。法制的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只有借助这种段和形式,才足以表示这种确认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民主成果的不可侵犯性。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法制既要对为很低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也要惩治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以捍卫社会主义的民义制度。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六、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体系由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组成:

  1)国家权利机关。

  它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与下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为监督关系。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是国行政机关报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为领导关系。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

  即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国家审判机关与下级国家审判机关为监督关系。

  6)国家检察机关

  即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国家检察机关与下级国家检察机关为领导关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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