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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0)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1-08-01 00:00:00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1 自然资源的特征★
  自然资源的特征
  ⑴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任何自然物质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够被人类用来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时,才能被称为“自然资源”。)
  ⑵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一种物质和能量是不是自然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⑶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各种自然资源在生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地构成一个自然综合体,人类在改变一处资源或生态系统中的某些成分时,必然给其周围的其他资源带来影响。)
  ⑷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在自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其分布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影响,有的受非地带性因素的制约。)
  ⑸自然资源具有限性(由于地区空间的有限性,就决定了自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有限性。)
  2自然资源保护及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的概念○
  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其主要的措施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也有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本章重点)○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
  ⑴首先,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任何自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
  ⑵其次,环境保护的范围大于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保护的对象,是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所使用的各种自然物质和能量子力学,而环境保护对象,除了能够够作了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外,还包括目前不能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如臭氧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另外环境保护还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所无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⑶再次,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也各有侧重。
  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各种资源使其数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环境保护的目的,则是通过保护各种环境要素以其特有的性质、含量、分布、存在状态以及各要素间的影响和作用,保持自然环境的完整与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其环境效能。
  ⑷最后,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正趋向统一。
  自然资源保护更注重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也更注重于资源的永续利用。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本编重点)
  1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被称为“财富之母”。
  土特资源的特征P298(可出选择题)★
  ⑴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⑵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⑶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⑷土利资源具有限性。⑸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⑴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⑵山地多(66%),平地少,耕地比重小(10.4%),⑶绝对数大(占世界土地的6.4%),人均数量少,⑷薄地多(63%),好地少(37%),⑸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⑴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⑵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⑶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⑷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
  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了解)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后来又在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2 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可出简答题)
  ⑴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⑵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
  ⑶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⑷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⑸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⑹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
  ⑺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对于不同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本章重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⑴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⑵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⑶提高土地利用率;
  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⑸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⑵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⑶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⑷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编制和批准机构(选择)△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重点)★(简答论述都有可能)
  ⑴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⑵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⑷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可出案例)
  ①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发。
  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林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注意一年内不用怎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又怎样,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又怎样。房地产法考过的内容)
  ⑸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合理开发,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⑹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⑴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⑵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拔方法式取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⑷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⑴土地复垦的对明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⑵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⑶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
  ⑷土地复垦的费用,应根据复垦对象情况和复垦土地的用途加以确定。
  ⑸复垦土地的归属,应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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