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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3)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1-08-01 00:00:00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⑴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⑵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P56)◇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⑴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⑶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⑷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⑸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⑹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⑺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⑻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9)
  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内容(客观题)◇
  分类○
  ⑴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⑵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⑶自然保护法;
  ⑷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4 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
  三类环境标准◇
  ⑴环境质量标准;(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⑵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70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⑶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项,行业标准2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79项,监测方法标准231项,标准样品标准29项,基础标准11项。)
  ⑷样品标准(后增加的)。
  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P64了解)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⑷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章节)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1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P67)△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P68)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⑴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⑵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⑶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P69本章核心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P69)★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P70)★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物物相关规律、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负载定额规律、协调稳定规律、时空有宜规律。
  ⑵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⑶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单选或多选○
  ⑴“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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