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3、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国籍条例、修正国籍法、现行国籍法。
国籍的取得: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因出生而取得:血统原则、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自愿申请(归化)、婚姻入籍、收养、交换领土。
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
国籍的抵触:积极抵触(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消极抵触(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种族人民平等的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外国人入境:一般要求有护照和经过签证。
外国人的待遇方式
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1、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
2、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外国人受到非法侵害后,是否能够得到所在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救济,仍然属于所在国的国内管辖事项。在未用尽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之前,所有国的国家责任还无从构成。
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依赖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以条约为据)
引渡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双重犯罪与罪名特定原则。
双重犯罪(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所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则。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5、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以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庇护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即指那些不具有庇护国国籍并因从事政治活动而被某一外国追诉或迫害的人。
受庇护的人地地位:政治避难者,同一般外国侨民一样,牌所在国领土管辖权之下,遵守庇护国的一切法律法令,在所在国保护之下 ,可以在该国居留,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
域外庇护: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域上庇护外国人。
广义的难民:指因政治迫害、战争苛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另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狂言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难民的身份确定:
1、客观条件: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岨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2、主观条件:该人车迫害,即该人有正当理由车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
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即不推回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