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复习指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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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论、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务: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辖
1、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围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4、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大、复杂的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5、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
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必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两个特殊规定: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特征:
1)必须是作出了因之发生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必须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应诉。
3)必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为两人以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湖北自考网)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共同
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指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是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同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参加到业已开始而又尚未终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中。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和判决: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三、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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