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第一章 绪 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
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个定义一是强调了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二是突出了的本质属性;三是反映了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四是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任务,还应包括的其他三类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国际条约: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7)关于海事的公约。(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
(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
(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
(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公约从国外调
2.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如有不实或侵权,请联系我们沟通解决。最新官方信息请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及各教育官网为准!
-
192023-03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汇总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汇总
-
192023-03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九章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九章
-
192023-03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八章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八章
-
192023-03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七章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七章
-
192023-03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六章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六章
-
192023-03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五章湖北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考试大纲:第五章
已帮助10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成功上岸
-
毛泽东思想概论
培训优势:课时考点精讲+刷题+冲刺,熟练应对考试题型。全程督促学习,安排好学习计划。 毛泽东思想概论...自考培训 -
英语二
本课程既是一门语言实践课程,也是拓宽知识、了解世界文化的重要素质课程,它以培养学习者的综合语言应用能力为目标,使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够使用英语进行有效的交流。 英语二...自考培训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本书包括两个部分:自学考试大纲和基本原理。主要内容有,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物质世界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本质及其规律,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资本主义的形成及其发展,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社会及其进程,共产主义社会及其进程等。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自考培训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科学性、知识性以及实践性和修养性。它包罗政治、思想、道德、心理本质、学习成才和法律本质等内容,指导和回答大学生在人生、抱负、信念等方面遍及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考培训 -
中国近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依据中央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编写大纲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设计了十章,集中讲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一直到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160多年的中国近现代历史。 中国近代史纲要...自考培训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获取湖北省自考政策、通知、公告以及各类学习资料、学习方法、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