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0)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本节所讲的种类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列举的法定证据种类。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共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下面一一来学习。
一、书证
1.概念:书证的本质强调用证据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本身并不一定是“书”。
例如金庸的小说《鹿鼎记》中有一个情节:韦小宝在神龙教教徒的指引下,把一块大石碑运到了神龙岛上,石碑上写的是蝌蚪文,他假意背诵这些蝌蚪文,内容是洪教主是先夫有奖,受予天其,神龙教日后必定一统天下洪教主最终能登上皇帝的宝座。这个石碑的碑文就是证据,证明对象是洪教主福大命大,洪教主日后的成就会高于皇帝。
这是一个一个证明对象,石碑是一个证据。石碑不是书,但它是一个书证,因为石碑的证据是依照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所以我们强调书证本身并一定是书,书证只要以自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话就叫书证。
2.书证的分类
(1)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在书证中涉及到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内容。报道性书证是书证中的内容不涉及到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内容。譬如说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典型的处分性书证,合同当中对合同关系予以建立,并对合同的内容做出明确约定。
报道性书证比如说在以前的皇宫内部是有一些存档的,存档一般就是皇帝的起居住,就是把皇帝的日常生活的起居细节记录下来。这种书证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是把一个事实的过程客观的记录下来,这种书证叫做报道性书证。
(2)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一般书证是指书证的形势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约定的,没有明确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书证是一般书证。相对应,如果法律对一个书证的形势是有一般要求的就叫做特别书证。
例如,房产证是一个书证,是一个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书证。房产证是一个特别书证。因为我们国家对房产证的格式和样式都有一个明确规定。如果房管部门给写一张白纸,上面盖一个公章说,该房屋归某某所有,这个房产证是没有房产证的效力的,因为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形势。故此,我们区分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的目的在于,如果法律对于某个书证规定为特别书证。而这个书证又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形势。它是不会产生相应的证据效力的。特别书证,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则没有效力。
(3)公书证和私书证:公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报所制定的书证。私书证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或私企非国家机关所制度的书证。区分公书证与私书证的目的在于公书证的证明力要高于私书证。如果一份公书证和一份私书证它们的证明对象一样,内容相矛盾,法院肯定会采取公书证而不会采取私书证。
二、物证
用外部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物证。
我们必须把它和书证区别开来。有的同学认为书证与物证很好区别,一个是以外部客观的物理特征来证明客观事实,一个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为什么容易混淆呢?在司法学当中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例如:现有一个证据
大家考虑,一本烧毁的账本是书证还是物证呢。我想现在马上说出结论的同学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我们要衡量这个证据是书证还是物证,必须看一下他的证明对象是什么。因为只有我们搞清楚了证明对象,才能知道这个证据用什么东西来证明事实。
假设我们的证明对象是某会计企图毁灭证据,很明显,一本烧毁了一半的帐本是用它的外部形态,用它曾经的被烧毁一半这一外部形态来证明事实的。这时,它是一种物证。如果我们要证明的不是会计企图毁灭证据,而是要证明帐目有问题。一本烧毁了一半的帐本怎么来证明帐目有问题呢?通过看另外一半没有被烧毁的帐本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帐目有问题,很明显,这是用帐本中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的。因此这就是一个书证。
因此,我们在判断一个证据是书证还是物证时,我们不要仓促下结论,必须首先看清楚究竟这个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什么,然后再看一下这个证据是用它的内容还是用它的外部物理特征来证明证明对象的。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主要是指录音、录像、计算机的存储。视听资料的共同特征是依靠磁来记录事实记录音像。曾经有一个故事,新疆有一座山叫自鸣山,有一对情侣晚上散步到了自鸣山,在山下坐着,就听到风中传来一阵幽幽的女声,这种声音从风中在山中传出来,散步的情侣就以为是碰上女鬼了,后来,经过科学家研究,其实这座山是一座磁山,磁山上的所有砂子都具有磁性。这些磁砂经过风吹或日晒后就具备了某种条件,就可以把以前的人在山下所说的话录下来。
遇到其它条件,比如说一阵风刮过来,沙子就会相互磨擦,就会像录音机一样将曾经录下来的声音重新播放出来。于是那对在磁山下散步的情侣就听到了以前的人在山下所说的话。不是碰上女鬼,而是碰上了大的录音机而已。
所有用磁力来记载音像的证据都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能够掌握它的证明力就可以了。但是视听资料具有两个不好的特征:
(一)视听资料具有片段性,容易断章取义,不能再现事实的全貌。比如说,一天晚上,一个房间的几个朋友在打麻将。为了模仿电视中的赌博情节,就用扑克牌作赌注,每张牌的面值是一百万。
这一百万在他们的真实含义中只是一个西瓜,两百万是两个西瓜,如果是一千万就是一顿饭。如果一个人在打麻将时作了录音,录音上说:今天晚上我们算一下账,你最终欠我两百万,要在一个星期内支付。另一个人说,这个周末就把这两百万给你。这两百万就是周末把两个西瓜拿回宿舍给他们吃。如果我们不把这段录音放在事实的背景下面,很可能变成某人欠另外一个人两百万人民币,并且同意在本周末把两百万支付给债权人。因此,视听资料本身具有片段性。不能再现事实的全貌。
(二)是由于视听资料容易伪造。在网上大家可能会看到一些移花接木的照片,比如把明星的头像放在一个人身上,把一个健美先生的身子放在一个普通人下面。这引起现象说明视听资料是很容易伪造的。由于这两个原因,所以视听资料的可信性是比较低的。只有录像录音有其他证据相互辅助,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此视听资料一般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可孤证定案。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亲眼目睹或者亲身经历事实发生过程的人所说的话。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好的证据,因为证人经历了事情的全过程,因此对事实的真相有一种权威性的发言权。
1.证人范围: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证人。因此首先明确我们国家的证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另一种是单位证人。★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证人。★证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母亲可以在法庭上为她的儿子作证。母亲与儿子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这种近亲属关系并不妨碍母亲的证人资格。但是虽然母亲有一个证人资格,但是她说的证言的证明力是要受到影响的。这个证明力并不是削弱证明力,如果这个母亲所说的话对她的儿子是有利的。一般母亲都会偏帮儿子,所以她的可靠性就降低了。如果这个母亲所说的证言是对儿子不利的,这样证明力就会相应的提升。因为连你的母亲都说你是不对的,你还会好到哪呢?这是一个经验。所以证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就算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亲属关系,有关的证人仍然具有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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