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7)
第十五章 保险公司(重点)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分设,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撤销、解散、破产及清算
一、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组织形式即保险的组织形态,指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从事保险业。
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个人保险形态:最主要的是英国伦敦劳合社
2.合作保险形态
3.公司组织形态: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原则
1.准则主义:指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即可设立而无须经过批准,但须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2.许可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外,还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并经注册机关注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许可主义。即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感里部门的批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保监会。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其经营活动的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1.不能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
2.不能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
3.不能有独立于公司的组织机构。
4.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我国对保险保证金的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是用于清偿债务外,其他不得动用。
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是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六、保险公司的变更的主要是由:
1.保险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3.保险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
4.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
5.保险公司的合并
6.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
7.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变更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此外,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七、保险公司终止的事由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终止
2.保险公司因违法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八、保险公司的破产与清偿
保险公司的破产,首先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后,应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章 保险经营规则
主要内容提要
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
一、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
1.财产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
3.再保险业务
二、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
1.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所缴存的保证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保障金: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
3.保险公积金: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保险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
自留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时有资本金加工基金总和的4倍。
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受其限制。
四、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1.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
2.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3.保险费率
五、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
1.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
可运用的资金来源:1.所有者权益
2.保险准备金
3.其他
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
2.盈利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形式:1.在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仅限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禁止性规定:1.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2.不得向企业投资(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当年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尚未届满,把应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起来,作为赔偿的一种准备金。
2.未决赔偿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保险期内)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二者的异同
相同点:
1.二者都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2.二者都不是保险人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人的一种负债
区别点:
1.提取的原因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是为事实上的赔付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提取的。
2.提取的后果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因此,所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全部用作赔付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后,可能发生保险事故,也可能不发生保险事故,因此,可能是一部分转化为保险金,也可能是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3.提取的方法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一般是100%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有两种:寿险和非寿险。对于非寿险,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保险费50%。对于寿险”经营有寿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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