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6) -自考串讲笔记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特征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必须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5.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是有原则区别的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
1.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3.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的区别
第一 参加诉讼的资格和地位不同。刑事诉讼辩护活动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是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因而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二 在诉讼活动中的依据和范围不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庄严的辩护职责,不存在被告人赋予辩护权限的范围问题;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完全按照被代理人赋予的权限范围而进行活动,如果有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则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第三 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一切行为应由自己负责,而不能由被告人负责;而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遵照被代理人的意愿,为实现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活动,因此,律师凡是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代理权限的终结
其一,律师代理人因故辞去代理,委托人因故撤销律师代理,从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其二,在诉讼过程中,因律师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而终结代理权限。
其三,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代理权限便告终结: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担任义务的人;一方当事人死亡,终止诉讼满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提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1.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2.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3.一审裁判在违背法定程序上的错误
法律顾问的特征
1.独立的法律地位
2.平等的法律关系
3.服务内容的广泛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第一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第二 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 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第四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涉外律师实务遵循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4.适用我国语言、文字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其他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公证 民事诉讼性质 非诉讼
性质 非诉讼 诉讼
当事人 申请人(无被申请人) 原告 被告
法律依据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指定 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
法律后果 证明效果 判决 调节协议 强制执行
不服行为 申请复议 上诉
公证法律关系
主体――公正机构 当事人
客体――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内容――公证主体的权利义务
考试――――》资格————》申请实习————》执业证————》律师
司法考试 实习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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