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21)
2.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它强调的是有关的主体,他不但要有资格成为当事人,并且他还要有能力自己去从事诉讼的事务。也就是自己去起诉,自己去立案,自己去应诉,自己进行调节,它必须有能力亲自去做这个事情,而不需要别人代理,所以我们可能看出,实际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们形成的关系:诉讼权利能力是诉讼行为能力的基础。
一个人如果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他就必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因为他连当事人资格都没有,他又怎么谈得上亲自去进行诉讼活动呢?而如果一个人有了诉讼权利能力,就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一个三岁的小孩,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他具有了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一个三岁的小孩什么都不懂,他又怎么亲自打官司呢?他就不能亲身的从事诉讼活动,他要打官司就必须找代理人,就是说由他的父母来替他去打,这时候这个小孩就具有了当事人资格却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对于诉讼行为能力我们掌握两个要点: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当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来从事事务的人时候,必然是自然人,而自然人是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一般是成年的,并且智力状况比较正常,所以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他的民事诉讼能力自成立之日始就具备了,至终止之日止才消失。
换言之,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言自成立之日始,至终止之日止均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学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成三个档次,第一是无行为能力,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第三完全行为能力。
所谓无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的认识能力很差,基本上不能亲自从事所有的民事活动。
而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他的认识能力有限,他能够作部分而且比较简单的民事活动,但是比较高级的、比较复杂的、比较重要的民事活动就做不了了。
所谓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这个人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完全的程度,他可以做所有的,包括复杂的、重要的、比较高级的民事活动。
诉讼是一种高度技术性的涉及到一个人的纠纷解决与一个人的民事权益密切相关的活动,所以我们把诉讼称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行为,需要认知能力更加高的行为,所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他们都不能亲自的从事诉讼活动,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的去从事民事诉讼活动。
换言之我们可以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之间建立这么一种对应关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就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
什么样的自然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包括以下的人:第一必须强调他的精神状况,精神状况要正常,没有精神病,也没有间歇性精神病。第二在年龄方面必须要满18周岁,或者有一个例外情况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是已经靠自己的劳动能力独立生活了,也能够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换言之,未满18周岁,或者已经满了18周岁,但是在精神方面存在问题,比如说精神病、间歇性精神病,这些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可以作为当事人,但是他要进行诉讼必须有代理人来替他参加诉讼。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此问题在后面的内容中将详细讲述,在此只是一个归纳而已,考试不会对此有所涉及,因此暂且不表。
四、正当当事人
1.正当当事人概念: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和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这个所谓的正当当事人,他强调的是某个当事人,他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而不是错误的当事人。
2.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一个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人就是原告,而他的相对方就是被告。换言之,在诉状中所载明的原告、被告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当事人的概念只是一个纯粹程序法上的概念。这个当事人只是原告口中的当事人,我们不管他是真正的还是非真正的。而所谓正当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所称的当事人经过审查之后,经过一个筛选,如果发现他所称的当事人是本案的真正的当事人,那么法院就会认为当事人适格,经过法院筛选之后,并且认定是真正的当事人,就是正当当事人;而如果经过法庭的审查之后,所发现的并非是真正的当事人,法院就认为这个当事人是没有资格的。是一种不适格的当事人,就称为非正当当事人。
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是正当的,那么法院就会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一个审理;而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是非正当的,那么法院就会把这个案件不予受理,不予审判,因为根本参加诉讼的两方当事人就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既然正当当事人牵涉到有没有资格接受审判的问题,所以对于正当当事人的判断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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