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听课笔记(一)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 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英美:发信主义
大陆:到达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概述
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二、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三、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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