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中英专业商法”考试简答题2
简述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的区别。
“商号是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商号权是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姓名是自然人特有的区别于他人的称号。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拥有的专有权利。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商号权在注册的登记机关管辖地域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该商号的权利。姓名权,不须登记,也没有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排他性特征。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一经登记就是向社会公开。而公民可以使用户籍上的姓名,也可以使用不公开的名字。
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特征。因商号权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可转让、继承。在商人破产后,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一并清理。而公民的姓名权,仅具人格权特征,不能转让、继承。”
简述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2)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股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简述自愿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具体体现。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享有某种权利的人的追认与否,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可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有产生效力的可能,只要满足法律要求,比如权利人追认等,合同就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决定。
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组织形式。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交易所属于法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3)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4)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就其组织形式而言可以分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等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在历史阶段,各国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执行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本身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通过对船舶强制执行而得到赔偿。(2)委付制。这里指理论上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但船舶所有人只要将船舶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全部责任。(3)船价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在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终了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4)金额制。这里指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每一次事故,按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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