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五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行政关系。
二、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于:1993年。
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臻成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6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于:1996年。
七、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八、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门。
九、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是:法律。
十、拥有行使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十一、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十二、行政机关按职权的效力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十三、公务员的录用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十四、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十五、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十六、根据立法权的来源,可把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十七、根据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
十八、属于行政立法的名称有:决议、命令、条例、决定、办法。
十九、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人民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它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行政管理权。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二十三、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6、保护国家和工作秘密。
7、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性质。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政行为按方式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十五、行政立法应当符合的要求。
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十六、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二十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十八、行政强制执行采用两种: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二十九、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与合理原则。
2、效能与便民原则。
3、监督与责任原则。
三十、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监督制约原则。
三十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1、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
3、监督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并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及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审议行政机关提出的议案,对不适当的议案有权予以否决。
5、有权罢免由其决定或选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6、向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行政机关应予答复或说明。
7、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8、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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