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3) -自考串讲笔记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75条的规定,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有七项。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清朝末年变法,才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律师制度。但未能实行。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开始建立律师制度。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国民党政府曾公布了《律师法》,但因政治腐败,诉讼黑暗,律师活动得不到有效开展。
二、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废除国民党旧传统,确立解放区人民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经历了初创、发展破坏、恢复、复建、改革发展几个阶段。《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是经司法部考核批准。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且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具备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4.复议、起诉
三、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也不予颁发律师证书。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某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律师工作机构主要国家核定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自1988年起,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改变的方案,其后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3名以上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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