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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主观题汇总(2)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3:45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1、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节

  1、职责分工

  公安: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检:检查、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人法:审判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

  2、侦查权

  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3、检查权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4、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三节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嗲体、超越职权。

  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同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

  关系:

  ①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前提

  ②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形式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1、法律监督

  狭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广义:不仅包括狭义的监督,还包括诸如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等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

  ②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③对执行的监督

  3、法律监督与互相制约的差异

  ①    互相制约只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

  ②互相制约是双向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

  ③结果往往不同

  第六节

  1、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位无罪

  第七节

  1、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八节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九节

  1、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包括的内容

  ①公检法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

  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③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

  第十节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规定的概括

  第十一节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节

  1、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刑事诉讼开始前,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立案。

  B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C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发生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审判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E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结案

  F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判决宣告无罪

  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第十五节

  1、审判公开原则含义及意义

  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减少冤、假、错、案。

  ③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④充分发挥审判教育作用

  2、审判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但判决公开进行。

  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时14-16岁,一律不公开/审理时16-18岁,一般不公开)

  第十六节

  1、两审终审的原则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①两审终审只适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民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是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必须有合法的上诉和抗诉

  ③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最高人民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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